2月13日,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批准了《劳动法》的修正案,对未休假期补偿、无薪假及员工保护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调整。
此前,《劳动法》第234条规定,员工在离职时须获得所有未休假期的货币补偿,同时对于超过法定最低21个日历天的假期部分也应予以补偿。根据新的修正案,在计算补偿时将不再包含星期日。这意味着,如果未休假期中包含星期日,该天将不再支付补偿。因此,在离职或部分假期以货币补偿替代时,补偿金额可能会比以前有所减少。
修正案还调整了第241条关于无薪假的规定。无薪假的最长期限仍为三个月,但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。此前三个月的限制是按日历年计算(1月到12月)。现在,三个月的限制按连续十二个月计算,从最近一次无薪假的起始日期开始。这一变化避免了员工在年底休满三个月后,又能在新年初立即再休三个月的情况。
修正案同时加强了对员工的保护。雇主不得因怀孕或有子女而解雇员工。此外,招聘流程也得以简化,新入职员工无需再提交护照和工作手册。
这些变化标志着乌兹别克斯坦劳动法规现代化的重要一步,对员工和雇主都将产生直接影响。
内容 | 修改前 | 修改后 |
---|---|---|
未休假期补偿 | 包含星期日,所有日历天都计算补偿 | 不再包含星期日,若假期中有星期日,该日不支付补偿 |
无薪假计算方式 | 最长3个月,以自然年计算(1月-12月) | 最长3个月,以任意连续12个月计算,从上次无薪假起算 |
解雇规定 | 未明确保护 | 禁止因怀孕或有子女而解雇员工 |
招聘材料 | 需提交护照和工作手册 | 不再需要提交护照和工作手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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